海灣消防-建筑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10.2.1 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10.2.1的規定。
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m³或總容積大于1000m³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
10.2.2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10.2.3 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采取穿金屬導管、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10.2.4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額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5 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10.2.6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
10.2.7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廠房(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 座位數超過 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 3000 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 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10.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10.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甲、乙類廠房、甲、乙類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和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均為容易引發火災且難以撲救的場所和建筑。本條確定的這些場所或建筑與電力架空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主要考慮了架空電力線在倒桿斷線時的危害范圍。
據調查,架空電力線倒桿斷線現象多發生在刮大風特別是刮臺風時。據21起倒桿、斷線事故統計,倒桿后偏移距離在1m以內的6起,2m~4m的4起,半桿高的4起,一桿高的4起,1.5倍桿高的2起,2倍桿高的1起。對于采用塔架方式架設電線時,由于頂部用于穩定部分較高,該桿高可按高度最高一路調設線路的吊桿距地高度計算。
儲存丙類液體的儲罐,液體的閃點不低于60℃,在常溫下揮發可燃蒸氣少,蒸氣擴散達到燃燒爆炸范圍的可能性更小。對此,可按不少于1.2倍電桿(塔)高的距離確定。
對于容積大的液化石油氣單罐,實踐證明,保持與高壓架空電力線1.5倍桿(塔)高的水平距離,難以保障安全。因此,本條規定35kV以上的高壓電力架空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m³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總容積大于1000m³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小水平間距,當根據表10.2.1 的規定按電桿或電塔高度的1.5倍計算后,距離小于40m時,仍需要按照40m確定。
對于地下直埋的儲罐,無論儲存的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物性如何,均因這種儲存方式有較高的安全性、不易大面積散發可燃蒸氣或氣體,該儲罐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可在相應規定距離的基礎上減小一半。
10.2.2 在廠礦企業特別是大、中型工廠中,將電力電纜與輸送原油、苯、甲醇、乙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乙炔氣、煤氣等各類可燃氣體、液體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的現象較常見。由于上述液體或氣體管道滲漏、電纜絕緣老化、線路出現破損、產生短路等原因,可能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
對于架空的開敞管廊,電力電纜的敷設應按相關專業規范的規定執行。一般可布置同一管廊中,但要根據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的性質,盡量與輸送管道分開布置在管廊的兩側或不同標高層中。
10.2.3 低壓配電線路因使用時間長絕緣老化,產生短路著火或因接觸電阻大而發熱不散。因此,規定了配電線路不應敷設在金屬風管內,但采用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以緊貼風管外壁敷設。過去發生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與屋蓋或上部樓板之間的空間)或吊頂內的電氣火災,大多因未采取穿金屬導管保護,電線使用年限長、絕緣老化,產生漏電著火或電線過負荷運行發熱著火等情況而引起。
10.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預防和減少因照明器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所引發的火災。鹵鎢燈(包括碘鎢燈和溴鎢燈)的石英玻璃表面溫度很高,如1000W的燈管溫度高達500℃~800℃,很容易烤燃與其靠近的紙、布、木構件等可燃物。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等采用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熾燈泡的照明燈具和大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熒光高壓汞燈、高壓鈉燈、金屬鹵燈光源等燈具,使用時間較長時,引入線及燈泡的溫度會上升,甚至到100℃以上。本條規定旨在防止高溫燈泡引燃可燃物,而要求采用瓷管、石棉、玻璃絲等不燃燒材料將這些燈具的引入線與可燃物隔開。根據試驗,不同功率的白熾燈的表面溫度及其烤燃可燃物的時間、溫度,見表19。
10.2.5 本條是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的需要而作的規定。
10.2.7 本條規定了有條件時需要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建筑范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為提高老年人照料設施預防火災的能力,要求此類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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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m³或總容積大于1000m³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

10.2.3 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采取穿金屬導管、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10.2.4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額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5 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10.2.6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
10.2.7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廠房(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 座位數超過 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 3000 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 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條文說明
10.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10.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甲、乙類廠房、甲、乙類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和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均為容易引發火災且難以撲救的場所和建筑。本條確定的這些場所或建筑與電力架空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主要考慮了架空電力線在倒桿斷線時的危害范圍。
據調查,架空電力線倒桿斷線現象多發生在刮大風特別是刮臺風時。據21起倒桿、斷線事故統計,倒桿后偏移距離在1m以內的6起,2m~4m的4起,半桿高的4起,一桿高的4起,1.5倍桿高的2起,2倍桿高的1起。對于采用塔架方式架設電線時,由于頂部用于穩定部分較高,該桿高可按高度最高一路調設線路的吊桿距地高度計算。
儲存丙類液體的儲罐,液體的閃點不低于60℃,在常溫下揮發可燃蒸氣少,蒸氣擴散達到燃燒爆炸范圍的可能性更小。對此,可按不少于1.2倍電桿(塔)高的距離確定。
對于容積大的液化石油氣單罐,實踐證明,保持與高壓架空電力線1.5倍桿(塔)高的水平距離,難以保障安全。因此,本條規定35kV以上的高壓電力架空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m³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總容積大于1000m³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小水平間距,當根據表10.2.1 的規定按電桿或電塔高度的1.5倍計算后,距離小于40m時,仍需要按照40m確定。
對于地下直埋的儲罐,無論儲存的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物性如何,均因這種儲存方式有較高的安全性、不易大面積散發可燃蒸氣或氣體,該儲罐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可在相應規定距離的基礎上減小一半。
10.2.2 在廠礦企業特別是大、中型工廠中,將電力電纜與輸送原油、苯、甲醇、乙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乙炔氣、煤氣等各類可燃氣體、液體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的現象較常見。由于上述液體或氣體管道滲漏、電纜絕緣老化、線路出現破損、產生短路等原因,可能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
對于架空的開敞管廊,電力電纜的敷設應按相關專業規范的規定執行。一般可布置同一管廊中,但要根據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的性質,盡量與輸送管道分開布置在管廊的兩側或不同標高層中。
10.2.3 低壓配電線路因使用時間長絕緣老化,產生短路著火或因接觸電阻大而發熱不散。因此,規定了配電線路不應敷設在金屬風管內,但采用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以緊貼風管外壁敷設。過去發生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與屋蓋或上部樓板之間的空間)或吊頂內的電氣火災,大多因未采取穿金屬導管保護,電線使用年限長、絕緣老化,產生漏電著火或電線過負荷運行發熱著火等情況而引起。
10.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預防和減少因照明器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所引發的火災。鹵鎢燈(包括碘鎢燈和溴鎢燈)的石英玻璃表面溫度很高,如1000W的燈管溫度高達500℃~800℃,很容易烤燃與其靠近的紙、布、木構件等可燃物。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等采用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熾燈泡的照明燈具和大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熒光高壓汞燈、高壓鈉燈、金屬鹵燈光源等燈具,使用時間較長時,引入線及燈泡的溫度會上升,甚至到100℃以上。本條規定旨在防止高溫燈泡引燃可燃物,而要求采用瓷管、石棉、玻璃絲等不燃燒材料將這些燈具的引入線與可燃物隔開。根據試驗,不同功率的白熾燈的表面溫度及其烤燃可燃物的時間、溫度,見表19。

10.2.7 本條規定了有條件時需要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建筑范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為提高老年人照料設施預防火災的能力,要求此類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電氣過載、短路等一直是我國建筑火災的主要原因。電氣火災隱患形成和存留時間長,且不易發現,一旦引發火災往往造成很大損失。根據有關統計資料,我國的電氣火災大部分是由電氣線路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類型較多,本條規定主要指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一般由電流互感器、漏電探測器、漏電報警器組成。該系統能監控電氣線路的故障和異常狀態,發現電氣火災隱患,及時報警以消除這些隱患。由于我國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統,在設置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應注意區別對待。如在接地型式為 TN-C 的系統中,就要將其改造為 TN-C-S、TN-S 或局部 TT 系統后,才可以安裝使用報警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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