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規范 | 火災報警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行業規范 | 火災報警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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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火災報警產品
編號:CNCA-C18-01:2020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2020-11-30實施)
引言
本規則基于消防產品中火災報警產品的安全風險和認證風險制定,規定了公共場所、住宅使用的火災報警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證認證獲證產品持續符合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本規則與認監委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認證模式選擇與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及其他認證結果的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工廠檢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實施規則配套使用。
認證機構應依據通用實施規則和本規則要求編制認證實施細則,并配套通用實施規則和本規則共同實施。
生產企業應確保所生產的獲證產品能夠持續符合認證及適用標準要求。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公共場所、住宅使用的火災報警產品,主要包括以下類型: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點型紫外火焰探測器、特種火災探測器、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火災顯示盤、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火災報警控制器、家用火災報警產品、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2 認證依據標準
本規則認證依據標準見附件《火災報警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及認證依據標準》。
認證檢測所依據標準應執行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最新版本。當增加、減少依據標準或使用標準的其它版本時,應按認監委發布的相應公告執行。
3 認證模式
3.1 基本認證模式
公共場所、住宅使用的火災報警產品強制性認證的基本認證模式為:
型式試驗+工廠條件文件審查+獲證后監督
符合管理規范、誠信守法、產品質量穩定等條件企業生產的產品,應按照基本認證模式實施認證。
3.2 基于風險防范的認證要求
為防范認證風險,認證機構應基于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結果,在工廠條件文件審查的基礎上增加認證要素,以確定認證委托人所能適用的認證模式。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要求以及增加認證要素的有關要求由認證機構在認證實施細則中規定。
認證機構應定期對認證模式的選擇和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評價,必要時應報請認監委做出完善和改進。
3.3 獲證后監督
獲證后監督方式為獲證后的跟蹤檢查、獲證后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獲證后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任一種方式或多種方式的結合。
認證機構應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認證模式選擇與確定》的要求,依托企業分類管理結果,合理確定獲證后的監督規定。有關要求由認證機構在認證實施細則中規定。
4 認證單元劃分
認證單元劃分見附件《火災報警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及認證依據標準》的有關規定。
認證委托人依據單元劃分要求提出認證委托。
相同生產者、不同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或不同生產者、相同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可劃為同一認證單元。
5 認證委托
5.1 認證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認證委托人需以適當的方式向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托,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委托進行處理,并按照認證實施細則中的時限要求反饋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認證委托人應能夠承擔產品相關質量責任,相關生產企業應能正常生產,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要求。
5.2 認證委托資料
認證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標準及認證的需要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認證委托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認證委托申請書及合同,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的注冊證明,產品一致性控制文件,產品的生產工藝說明等。
認證委托人應按照認證實施細則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認證機構負責審核、管理、保存、保密上述資料,并將資料審核結果告知認證委托人。
為簡化程序,認證委托人可同時提交由認監委指定實驗室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
5.3 實施安排
認證機構應與認證委托人約定雙方在認證實施各環節中的相關責任和安排,并根據生產企業實際和分類管理情況,按照本規則及認證實施細則的要求,確定認證實施的具體方案并告知認證委托人。
6 認證實施
認證機構應建立與所開展的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系統。
6.1 型式試驗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型式試驗的基本要求,包括適用檢驗項目,樣品抽樣/送樣要求、數量,檢驗時限,產品所用的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明確可被接受的合格評定結果的條件和具體要求。
認證委托人自行選擇認監委指定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進行型式試驗。
實驗室與認證委托人簽訂型式試驗合同,合同中應包括基于單元劃分原則的型式試驗方案、樣品要求和數量、檢測標準項目、實驗室信息以及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6.1.1 型式試驗樣品真實性要求
認證委托人應保證其所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產品的一致性。實驗室應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當樣品真實性存在疑義時,實驗室應按有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理,并及時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
6.1.2 型式試驗的實施
型式試驗應由實驗室完成。實驗室對樣品進行型式試驗,并對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并歸檔留存,以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實驗室應規定并公示其被指定承檢的各強制性認證產品的檢測時限。
如生產企業具備《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及其他認證結果的利用要求》和認證標準要求的檢測條件,認證機構應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利用生產企業檢測資源的管理程序和具體要求。
6.1.3 型式試驗報告
認證機構應規定統一的型式試驗報告格式。
型式試驗結束后,實驗室應按時限規定向認證委托人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應包含對委托認證單元涉及的產品與認證相關信息的描述。認證委托人應確保在獲證后監督時能夠向認證機構和執法機構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試驗報告。
6.1.4 設計鑒定
對于管理規范、誠信守法、產品質量穩定,并為企業分類管理中A、B類企業,當其具備相應的設計能力,并有實施設計鑒定的基礎成果時,可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采用設計鑒定的方式來替代部分型式試驗檢測項目,以確認產品的符合性。認證委托人需提供由生產者完成的設計鑒定報告及有關資料。由認證機構選擇具備能力的實驗室對所提供的設計鑒定報告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提交認證機構。
6.2 文件審查
認證機構按照消防產品工廠檢查的規則標準要求開展文件審查。重點為:
(1)認證委托人提供的工廠信息及產品信息;
(2)工廠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情況;
(3)工廠組織機構及職能分配的基本情況;
(4)認證產品的特點及生產工藝流程;
(5)指定實驗室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等資料;
(6)獲證產品證書信息,相關標志使用信息(必要時) ;
(7)工廠及獲證產品變更情況(必要時)等。
文件審查通過的,認證機構應按照本規則和認證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后續工作。文件審查不通過的,認證委托人應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并再次提交。
6.3 工廠檢查
認證機構對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是否符合認證規則標準要求開展現場檢查和評價。認證機構宜積極采用遠程工廠檢查、“云平臺”檢查等信息化手段開展工廠檢查。
6.3.1 基本原則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生產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生產企業應按照認證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建立實施有效保持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控制的體系,保持火災報警產品的生產條件,保證產品質量、標志等持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確保認證產品及相關能力、條件持續滿足認證要求。
生產者、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
認證機構應對生產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控制情況進行符合性檢查。
根據需要,工廠檢查可與型式試驗同步進行。
6.3.2 檢查范圍
檢查應覆蓋委托認證產品的生產場所。必要時,認證機構可對生產企業以外與認證產品實現過程相關的場所實施延伸檢查。
6.3.3 檢查結果
工廠檢查未發現不合格項,結果為通過。
工廠檢查存在一般不合格項時,允許整改,認證機構采取適當方式確認整改有效后,結果為通過。
工廠檢查存在嚴重不合格項時,結果為不通過。
6.4 對相關結果的采信
認證機構應對采信其他合格評定結果做出安排,有關要求在認證實施細則中規定。
6.5 認證評價與決定
認證機構對型式試驗、工廠檢查結果和有關資料/信息進行綜合評價,評價通過的,按單元頒發認證證書,評價不通過的,認證終止。
6.6 認證時限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對認證各環節的時限做出明確規定,并確保相關工作按時限要求完成。認證委托人須對認證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一般情況下,自受理認證委托并簽訂認證合同起90天內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
7 獲證后監督
獲證后監督是指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及生產企業實施的監督,認證機構應結合獲證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和實際情況,在實施細則中明確監督方式選擇的具體要求。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應予以配合。
7.1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
7.1.1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原則
認證機構應在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以驗證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確保獲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并保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應在生產企業正常生產時,優先選用不預先通知被檢查方的方式進行。對于非連續生產的產品,認證委托人應主動向認證機構提交相關生產計劃,便于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有效開展。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應由工廠檢查人員實施,可采用生產企業現場檢查、遠程工廠檢查、“云平臺”跟蹤檢查等方式開展。
7.1.2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內容
認證機構應按照認證規則及依據標準要求,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產品持續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要求的跟蹤檢查內容。
7.1.3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時間
認證機構應在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基礎上,合理確定跟蹤檢查時間,具體由認證機構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7.2 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
7.2.1 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原則
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應覆蓋獲證產品。
7.2.2 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內容
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檢測:按照認證規則標準及認證實施細則的要求,在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后,由實驗室對樣品實施的認證依據標準適用項目的檢測。
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檢查:按照認證規則標準及認證實施細則的要求,由認證機構在生產或口岸現場對獲證產品實施抽樣并檢查。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制定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的具體要求。
7.2.3 其他
當實施生產現場抽樣檢測時,如生產企業具備《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及其他認證結果的利用要求》和認證依據標準要求的檢測條件,認證機構可利用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實施檢測(或目擊檢測),并承認相關結果;如生產企業不具備上述檢測條件,應將樣品送實驗室檢測。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利用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實施抽樣檢測的具體要求及程序。
7.3 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
7.3.1 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原則
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應覆蓋獲證產品的類別。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應予以配合,并應對從現場抽取的樣品予以確認。
7.3.2 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內容
現場抽樣檢測:按照認證規則標準及認證實施細則的要求,在現場抽樣后,由實驗室對樣品實施的認證依據標準適用項目的檢測。
現場抽樣檢查:按照認證規則標準及認證實施細則的要求,由認證機構在現場對獲證產品實施的檢查。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制定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的具體要求。
7.4 獲證后的監督頻次和時機
認證機構應在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對不同類別的生產企業采取不同的獲證后監督頻次和監督方式,合理確定監督時間。有關要求由認證機構在認證實施細則中規定。
7.5 獲證后的監督記錄
認證機構應對其開展的獲證后監督工作以適宜的形式予以記錄并留存,以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質量監督抽查、消防檢查結果的采信
認證機構應依法采信各級政府管理部門對獲證產品開展的國家、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及消防檢查結果,并作為獲證后監督結論的關鍵依據。有關要求由認證機構在認證實施細則中規定。
7.7 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認證機構對獲證后跟蹤檢查、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質量監督抽查、消防檢查的有關資料、信息、結論進行綜合評價。通過評價的,可繼續保持認證證書、使用認證標志;未通過評價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做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公布。
8 認證證書
8.1 認證證書的保持
本規則覆蓋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內,認證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的獲證后監督獲得保持。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提出認證委托。證書有效期內最后一次獲證后監督結果合格的,認證機構應在接到認證委托后直接換發新證書。
8.2 認證證書內容
認證證書內容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證書信息的變更應注明變更次數。
8.3 認證證書的變更
獲證后,當涉及認證證書內容發生變化時;或已獲證產品發生技術變更(設計、結構參數、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等)影響相關標準的符合性時;或工廠因生產條件等而可能影響產品一致性時;或認證機構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或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已經獲得的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范圍時;認證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委托。
認證機構應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積極采用“先證后查”等方式開展變更確認。必要時,認證機構可對變更內容開展檢查或檢測。經認證機構評價通過的,方可變更。具體要求由認證機構在認證實施細則中規定。
8.4 認證證書的注銷、暫停和撤銷
認證證書的注銷、暫停和撤銷,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注銷、暫停、撤銷實施規則》及認證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認證機構應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類別和范圍,并采取適當方式公布被注銷、暫停和撤銷的認證證書信息。
8.5 認證證書的使用
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9 認證標志
認證標志的管理、使用應符合《國家認監委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改革事項的公告》(國家認監委公告2018年第10號)的規定。
10 產品說明書與合格證明
生產者、生產企業向社會出具的產品說明書、合格證明應符合相關認證標準有關要求,真實反映產品的安全要求、使用要求及產品質量與認證標準的符合性。產品合格證明的參數內容應與認證證書保持一致。
11 收費
認證機構應在實施細則中規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時限及相關要求,并應向社會公示。認證機構應以服務合同的方式與認證委托人共同約定收費事宜。
認證費用由實驗室按相關規定自行收取的,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時限及相關要求應向社會公示,有關單位應以服務合同的方式與認證委托人共同約定收費事宜。
12 認證責任
認證機構應對認證結論負責。
實驗室應對檢驗樣品的真實性負相關責任,對檢測結果和檢驗報告負責。
認證機構及工廠檢查員應對工廠檢查結論負責。
認證委托人應對其提交的資料及樣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3 認證實施細則
認證機構應依據本實施規則的原則和要求,制定科學、合理、可操作的認證實施細則。認證實施細則應在向認監委備案后對外公布實施。認證實施細則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認證模式的選擇及相關要求;
(2)認證單元劃分、認證流程及時限要求;
(3)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要求;
(4)樣品檢測要求及時限要求;
(5)認證委托資料及相關要求;
(6)工廠條件文件審查要求及時限要求;
(7)工廠條件現場檢查要求及時限要求;
(8)獲證后監督要求及時限要求;
(9)認證變更的要求;
(10)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要求;
(11)收費依據及相關要求;
(12)與技術爭議、申訴相關的流程及時限要求;
(13)認證委托人及認證機構、實驗室執行《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14)其它
附件 火災報警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及認證依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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