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灣消防-建筑供暖
9.2.1 在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82.5℃。輸煤廊的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130℃。
9.2.2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嚴禁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
9.2.3 下列廠房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供暖:
1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或纖維與供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
2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
9.2.4 供暖管道不應穿過存在與供暖管道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房間,確需穿過時,應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9.2.5 供暖管道與可燃物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供暖管道的表面溫度大于100℃時,不應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2 當供暖管道的表面溫度不大于100℃時,不應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9.2.6 建筑內供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甲、乙類廠房(倉庫),應采用不燃材料;
2 對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條文說明
9.2 供暖
9.2.1 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和輸煤廊內的供暖散熱器表面溫度過高,導致可燃粉塵、纖維與采暖設備接觸引起自燃。
目前,我國供暖的熱媒溫度范圍一般為:130℃~70℃、110℃~70℃和95℃~70℃,散熱器表面的平均溫度分別為:100℃、90℃和82.5℃。若熱媒溫度為130℃或110℃,對于有些易燃物質,例如賽璐珞(自燃點為125℃)、三硫化二磷(自燃點為100℃)、松香(自燃點為130℃),有可能與采暖的設備和管道的熱表面接觸引起自燃,還有部分粉塵積聚厚度大于5mm時,也會因融化或焦化而引發火災,如樹脂、小麥、淀粉、糊精粉等。本條規定散熱器表面的平均溫度不應高于82.5℃,相當于供水溫度95℃、回水溫度70℃,這時散熱器入口處的最高溫度為95℃,與自燃點最低的100℃相差5℃,具有一定的安全余量。
對于輸煤廊,如果熱煤溫度低,容易發生供暖系統凍結事故,考慮到輸煤廊內煤粉在稍高溫度時不易引起自燃,故將該場所內散熱器的表面溫度放寬到130℃。
9.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類生產廠房內遇明火發生的火災,后果十分嚴重。為吸取教訓,規定甲、乙類廠房(倉庫)內嚴禁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
9.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熱風供暖的場所,均為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廠房,主要有:
1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雖然供暖溫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燒的廠房,如二硫化碳氣體、黃磷蒸氣及其粉塵等。
2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和爆炸的廠房,如生產和加工鉀、鈉、鈣等物質的廠房。
3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如電石、碳化鋁、氫化鉀、氫化鈉、硼氫化鈉等放出的可燃氣體等。
9.2.4~9.2.5 供暖管道長期與可燃物體接觸,在特定條件下會引起可燃物體蓄熱、分解或炭化而著火,需采取必要的隔熱防火措施。一般,可將供暖管道與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離。
本條規定的距離,在有條件時應盡可能加大。若保持一定距離有困難時,可采用不燃材料對供暖管道進行隔熱處理,如外包覆絕熱性能好的不燃燒材料等。
9.2.6 本條規定旨在防止火勢沿著管道的絕熱材料蔓延到相鄰房間或整個防火區域。在設計中,除首先考慮采用不燃材料外,當采用難燃材料時,還要注意選用熱分解毒性小的絕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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