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火災報警系統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3.3.1 消防火災報警系統報警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可將一個防火分區或一個樓層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也可將發生火災時需要同時聯動消防設備的相鄰幾個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
2 電纜隧道的一個報警區域宜由一個封閉長度區間組成,一個報警區域不應超過相連的3 個封閉長度區間;道路隧道的報警區域應根據排煙系統或滅火系統的聯動需要確定,且不宜超過150m 。
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報警區域應由一個儲罐區組成,每個 50000m³ 及以上的外浮頂儲罐應單獨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
4 列車的報警區域應按車廂劃分,每節車廂應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
3.3.2 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測區域應按獨立房(套)間劃分。一個探測區域的面積不宜超過 500㎡ ;從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內部,且面積不超過 1000㎡ 的房間,也可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2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和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的長度,不宜超過 100m; 空氣管差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宜為20m~100m。
3.3.3 下列場所應單獨劃分探測區域:
1 敞開或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
2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消防電梯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 電氣管道井、通信管道井、電纜隧道。
4 建筑物悶頂、夾層。
條文說明
3.3 消防火災報警系統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3.3.1 本條主要給出報警區域的劃分依據。報警區域的劃分主要是為了迅速確定報警及火災發生部位,并解決消防系統的聯動設計問題。發生火災時,涉及發生火災的防火分區及相鄰防火分區的消防設備的聯動啟動,這些設備需要協調工作,因此需要劃分報警區域。
本條第2~4 款,主要規定了隧道、儲罐區及列車等特殊場所報警區域的劃分依據。
3.3.2 本條給出了探測區域的劃分依據。為了迅速而準確地探測出被保護區內發生火災的部位,需將被保護區按順序劃分成若干探測區域。
3.3.3 本條對原規范條文中的管道井細化為電氣管道井和通信管道井,以便于條文的執行和理解。敞開或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消防電梯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等部位與疏散直接相關;電氣管道井、通信管道井、電纜隧道、建筑物悶頂、夾層均屬隱蔽部位,因此將這些部位單獨劃分探測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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